<%=content%>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取消之前实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制度。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应在申报退(免)税后15天内,将相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单证包括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货物装货单、货物运输单据等。
齐鸣摘自《经济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