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财政部等四部委拟出台地方融资平台细则
2010-07-27 09:35:15

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拟联合发文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目前,相应的文件已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据这份征求意见稿,纳入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2010630,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其中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2010年7月1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但据了解,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对于此类在建项目,允许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1231前上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报告。


  征求意见稿重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诺偿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