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MAGNESIUM ASSOCIATION,缩写为CMA。根据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是由总会中从事镁生产、科研、设计、应用、设备制造、商贸及相关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会员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工作规则开展活动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宗旨,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镁工业和镁应用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总会章程,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1号9层9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在镁及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总会的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文件的前期性工作;
  (二)接受总会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国内外镁市场、经营、生产、科研、新产品开发等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
  (三)参与制、修订镁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督促会员贯彻实施。受总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等有关工作,并参与资质审查等;
  (四)受政府或会员单位的委托,组织专家对镁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等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组织学术或专题研讨会,推动技术开发、创新,组织行业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努力促进我国镁工业的技术进步;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镁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同行议价、产品出口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六)根据国内镁应用市场需求,协调企业间的经营合作和技术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促进国内镁的需求发展;
  (七)办好《中国镁业》内部刊物,开展咨询;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组织本行业的技术与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
  (八)建立与国际间同业组织的联系,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镁的进出口业务;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和推动其交往、交流和合作;
  (十)承担总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或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即为总会会员,并颁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登记表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本会同意后,报总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销售等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由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报总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请总会核准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授权秘书处执行),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特邀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事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特邀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我国镁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会理事会讨论,提出推荐名单,报总会审批后,交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并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特邀职务的有关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总会拨发的经费;
  (二) 捐赠和政府资助;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向理事会提交每年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本会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报总会审核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总会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总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工作规则经二〇一八年十月度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