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5-12-31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表。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8331100 硫酸二钠
2 27122000

27101994
石蜡
3 320411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
4 28054000
5 81041100

81041900

81042000

81043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镁